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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2章 摘帽子(2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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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点:地主家庭中,有人自已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,参加劳动的人,如果在家庭中不是居于支配的地位,而是居于被支配的地位,则其参加劳动的人应定为适当的劳动者成分,以别于家庭中其他不参加劳动的人的成分,也就是非地主成分。

……

过去我们对地主的划分还不够细致,很多时候将一家都划成了地主,没有仔细甄别,这次我们要重新改正。”

王致远喝了一口茶接着说道:“富农当初划分也不够完整,现在划分地主与富农的标准:富农自已劳动,地主自已不劳动,或只有附带劳动。

劳动指的是:在普通情形下,全家有一人每年4个月的时间从事主要劳动。劳动的标准人数为一人,如全家有数人,其中有一人主要劳动,这家即算有劳动,成分划做富农。

上面说的是普通人家的情况,特殊情况要另做处理,如大地主家地租债利的数量很大,如收租百担以上,或放债大洋千元以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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