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31章 纵火行凶案(3)(2/4)
“都别吵了!”审判长问,“你们控辩双方还有什么其他证据吗?”
沉默。
因为只有这些证据。
审判长问:“那结案陈词吧。”
检察官:“证人做供,并在现场按证人所言,找到了相关证据,比如汽油桶和迷药瓶子上的指纹。被告施允纵火行凶罪名,应该成立。”
戚承景:“证人说看到全过程,可控方却完全拿不出证据证明证人说的话可信。指纹,完全可能是真凶栽赃嫁祸的手段,而证人只需要撒谎就可以了。所以指纹,不能成为辅助证人言辞的证据。
被告双腿残疾,连正常行走都不行,根本不可能单独避开摄像头进入楼房。如果他是找人帮忙,那么事后又为什么会留下他,还差点被烧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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